PRODUCT CLASSIFICATION
產品分類一、錨固承載力現場檢驗基本規定
1、混凝土結構后錨固工程質量應進行抗拔承載力的現場檢驗。
2、錨栓抗拔承載力現場檢驗可分為非破壞性檢驗和破壞性檢驗。對于一般結構及非結構構件,可采用非破壞性檢驗;對于重要結構構件及生命線工程非結構構件,應采用破壞性檢驗。
二、錨固承載力現場檢驗試樣選取
1、錨固抗拔承載力現場非破壞性檢驗可采用隨機抽樣辦法取樣。
2、同規格,同型號,基本相同部位的錨栓組成一個檢驗批。抽取數量按每批錨栓總數的1%0計算,且不少于3根。
三、錨固承載力檢驗設備
1、現場檢驗用的儀器、設備,如拉拔儀、x-y記錄儀、電子荷載位移測試儀等,應定期檢定。
2、加荷設備應能按規定的速度加荷,測力系統整機誤差不應超過全量程的土2%。
3、加荷設備應能保證所施加的拉伸荷載始終與錨栓的軸線一致。
4、位移測量記錄儀宜能連續記錄。當不能連續記錄荷載位移曲線時,可分階段記錄,在到達荷載峰值前,記錄點應在10點以上。位移測量誤差不應超過0.02mm。
5、位移儀應保證能夠測量出錨栓相對于基材表面的垂直位移,直至錨固破壞。
四、錨固承載力檢驗方法
1、加荷設備支撐環內徑島應滿足下述要求:化學植筋從≧max(12d,250mm),膨脹型錨栓和擴孔型錨栓。
2、錨栓拉拔檢驗可選用以下兩種加荷制度:
①連續加載,以勻速加載至設定荷載或錨固破壞,總加荷時間為2一3,min。
②分級加載,以預計極限荷載的10%為一級,逐級加荷,每級荷載保持1~2min,至設定荷載或錨固破壞。
3、破壞性檢驗,荷載檢驗值應取。計算之較小值。為非鋼材破壞承載力標準值,可按本規程6.1節有關規定計算。
五、錨固承載力檢驗結果評定
1、非破壞性檢驗荷載下,以混凝土基材無裂縫、錨栓或植筋無滑移等宏觀裂損現象,且2min持荷期間荷載降低不大于5%時為合格。當非破壞性檢驗為不合格時,應另抽不少于3個錨栓做破壞性檢驗判斷。
2、對于破壞性檢驗,該批錨栓的極限抗拔力滿足規定為合格。
3、當試驗結果不滿足上兩條相應規定時,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試驗結果,研究采取專門措施處理。